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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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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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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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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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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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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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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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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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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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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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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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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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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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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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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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市民之家C区3楼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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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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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663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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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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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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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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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66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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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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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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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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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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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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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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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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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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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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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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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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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包括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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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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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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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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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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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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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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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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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加强对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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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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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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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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