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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强制)
共计:16 条
【行政强制】强制消毒
【行政强制】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的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对发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措施
【行政强制】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对发现检疫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取缔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缴销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行政强制】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行政强制】对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行政强制】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强制接种
【行政强制】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对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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