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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林业局
-全部)
共计:128 条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破坏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破坏特殊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法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在林地内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行为以及破坏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及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及其场所、工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查封和扣押
【行政强制】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 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
【行政强制】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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