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全部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其他职权
局委
镇(街道)
开发区
● 市委办公室(外事)
● 市委办公室(档案)
● 市政府办(金融)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教育体育局
●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 财政局
● 审计局
● 公安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态环境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水利局
● 林业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医疗保障局
● 新闻出版电影局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残疾人联合会
● 商务局
权责清单(
全部
-全部)
共计:8093 条
【行政处罚】对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的中药不符合药品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假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或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首页
上一页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下一页
尾页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