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全部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其他职权
局委
镇(街道)
开发区
● 市委办公室(外事)
● 市委办公室(档案)
● 市政府办(金融)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教育体育局
●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
● 财政局
● 审计局
● 公安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局
● 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态环境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水利局
● 林业局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应急管理局
● 医疗保障局
● 新闻出版电影局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残疾人联合会
● 商务局
权责清单(
全部
-全部)
共计:8093 条
【行政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的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按规定标注、制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处罚
首页
上一页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下一页
尾页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