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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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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8093 条
【行政处罚】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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